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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二审改判,当事人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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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召君律师 在线
云南鹏志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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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郑召君律师担任上诉人二审辩护人,梳理全案证据,抓住当事人属于从犯、自首、全额退赃、缴纳罚金、犯罪情节轻微等核心情节,提交辩护意见,指出一审量刑畸重。二审法院采纳辩护观点,撤销原审缓刑判决,改判当事人免予刑事处罚,消除刑事实刑记录带来的不利影响。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公诉机关:某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XX,郑召君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委托其他辩护律师; 原审被告人:封某某; 原审被告人:李XX。

原审四被告人被指控共同犯贪污罪,其中两名原审被告人还另涉嫌受贿罪。一审法院认定全部被告人构成犯罪,认定共同贪污数额巨大,区分主从犯,同时认定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判处文XX、陈XX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文XX、陈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免除刑事处罚。

办案经过

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阅卷审查,本案不开庭审理。郑召君律师作为上诉人文XX的二审辩护人,结合案件事实,针对当事人属于从犯、具有自首、全额退缴赃款、主动缴纳罚金、犯罪情节轻微等法定、酌定情节提交辩护意见,提出原审量刑过重,请求对当事人免予刑事处罚。二审法院采纳辩护观点,对量刑予以纠正。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本案贪污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文XX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全额退缴个人分得赃款、主动缴纳罚金,综合考量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原审对该二人量刑失衡,二审予以改判,其余同案被告人维持原判。

适用法条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判决内容

1. 维持一审判决对封某某、李XX的定罪量刑、赃款处理、继续追缴赃款部分; 2. 撤销一审判决中对文XX、陈XX的刑事处罚项; 3. 上诉人文XX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4. 上诉人陈XX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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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召君,中共党员,云南鹏志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红河州律师协会副会长,云南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中共建水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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