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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辩护|从犯认罪认罚,成功争取缓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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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召君律师 在线
云南鹏志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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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郑召君律师担任张某某的一审辩护人,针对涉案银行卡数量提出辩护,结合当事人属于共同犯罪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等情节,提出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主要辩护观点,对当事人判处缓刑,避免实际羁押,最大程度降低刑事处罚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X,委托其他辩护律师; 被告人:张XX,委托郑召君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杨XX; 被告人:韦某某。

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受他人指使,非法开设大量银行账户交由他人使用,数量较大,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中张XX被指控参与办理多张银行卡。公诉机关认定四人均系共同犯罪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办案经过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郑召君律师作为被告人张XX的一审辩护人,庭审中提出张XX参与办卡数量少于指控、属于从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等辩护意见,请求对其从轻量刑。法庭结合全案证据,采纳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四被告人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非法办理、交由他人使用大量银行卡,数量较大,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本案属于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均系从犯;部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退缴赃款等从轻处罚情节,结合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适用法条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相关刑事司法解释。

判决内容

1. 吴XX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4 万元; 2. 张XX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3 万元; 3. 杨XX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1 万元; 4. 韦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1 万元; 5. 涉案扣押赃款、手机、银行卡、U 盾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不服判决,可在十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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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召君,中共党员,云南鹏志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红河州律师协会副会长,云南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中共建水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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