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X,委托其他辩护律师; 被告人:张XX,委托郑召君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杨XX; 被告人:韦某某。
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受他人指使,非法开设大量银行账户交由他人使用,数量较大,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中张XX被指控参与办理多张银行卡。公诉机关认定四人均系共同犯罪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办案经过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郑召君律师作为被告人张XX的一审辩护人,庭审中提出张XX参与办卡数量少于指控、属于从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等辩护意见,请求对其从轻量刑。法庭结合全案证据,采纳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四被告人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非法办理、交由他人使用大量银行卡,数量较大,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本案属于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均系从犯;部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退缴赃款等从轻处罚情节,结合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适用法条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相关刑事司法解释。
判决内容
1. 吴XX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4 万元; 2. 张XX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3 万元; 3. 杨XX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1 万元; 4. 韦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1 万元; 5. 涉案扣押赃款、手机、银行卡、U 盾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不服判决,可在十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