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公诉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XX,委托其他辩护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委托其他辩护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XX,委托郑召君律师作为辩护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某,委托其他辩护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委托其他辩护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某某。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六名上诉人在高速公路先后两次实施抢劫,劫取冻品货物变卖,犯罪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一审结合立功、坦白、认罪认罚、从犯等情节作出判决,罗X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20000 元。罗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本案。郑召君律师作为上诉人罗XX的二审辩护人,阅卷、听取当事人意见,提交辩护意见,围绕涉案货物价值、量刑过重等方面提出辩护。二审审理期间,罗XX家属代为缴纳全部罚金。二审法院综合全案,对罗XX量刑予以改判。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各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高速公路两次实施抢劫,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被抢冻品不属于国家禁止流通财物,销赃价款可以作为犯罪数额认定。一审对大部分被告人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二审阶段罗XX家属代为缴纳全部罚金,体现认罪悔罪态度,可对其从轻调整刑期。
适用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判决内容
1. 维持一审判决对何XX、陈XX、许某某、王XX、陶某某的定罪量刑以及涉案车辆没收处理; 2. 撤销一审对罗XX的量刑部分; 3. 改判罗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