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系一家经营服装制造与服饰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2年8月起,被告王XX因业务发展需要,陆续在原告处采购羽绒外套、羽绒内胆、马甲等物品,双方均通过微信进行下单对接。经双方对账结算,截至2023年10月23日,王XX在微信上明确确认其仍欠原告货款合计22万余元,并承诺会在一个星期内支付完毕。然而,王XX仅于此后分四次陆续支付了共计4万余元货款,剩余18万余元货款一直尚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原告遂委托杨梦迪律师等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了对另一被告安XX的起诉,法院审查后裁定准许。被告王XX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及具体欠款金额的认定;第二,被告王XX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针对焦点一,原告提交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完整证据链,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闭环,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18万余元货款的事实。针对焦点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出卖人有权主张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加计30%至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原告主张按1.5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王XX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认定。原告已全面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王XX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王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之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货款18万余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1.5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4年6月7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为止。若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千余元及公告费4百元,均由被告王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