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4月23日下午13时许,在某县某镇某村,被不起诉人喻X的妻子喻X甲与刘XX因换钱一事发生纠纷。被害人龚XX到现场后帮助喻X甲,与刘XX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打斗。刘XX吃亏后打电话告知喻X,喻X闻讯赶到现场,询问龚XX为何殴打刘XX,继而双方发生激烈口角并引发打架。冲突期间,龚XX欲用铁锹殴打喻X,被现场围观人员及时拖开。随后,龚XX又拿起木扫把捅击喻X胸部,喻X在气愤之下还手殴打了龚XX头部和胸部,致使龚XX受伤。经鉴定,龚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喻X家属积极代为赔偿龚XXX万元,并成功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2024年7月23日,喻X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喻X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案件起因及被害人过错的准确认定。本案系由民间琐事纠纷引发,被害人龚XX在冲突中未能保持克制,先使用铁锹、木扫把等工具攻击喻X,存在明显过错,喻X的还手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是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的综合适用。喻X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效修复了社会关系。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述情节是否足以认定喻X犯罪情节轻微,从而依法免除刑罚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被不起诉人喻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且喻X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多个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某县人民检察院最终决定对喻X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