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3月11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黄XX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及《担保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某公司提供案涉设备的融资租赁服务,设备售价48.9万余元,租金总额50.3万余元,分4期支付,每期8.9万余元。合同明确约定,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且违约方需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同日,黄XX出具《担保书》,自愿为案涉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设备,但被告某公司仅足额支付前两期租金,第3期少付六十余元,第4期8.9万余元到期后未付。2024年3月6日,原告向被告邮寄《租金催告函》,要求限期支付欠付租金8.9万余元及违约金1.7万余元,并告知其有权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或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因被告仍未履行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8.9万余元、留购价一百元、违约金1万余元、律师费七千余元等,并要求黄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系缺席审理,法院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归纳并审查了以下核心焦点:
其一,案涉合同效力及违约责任认定。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二,原告各项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原告主张的欠付租金8.9万余元及留购价一百元,有合同及付款计划表为证,事实清楚;主张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及承担律师费七千余元,符合合同明确约定且已实际发生,于法有据;但主张的交通费因未提交证据证实,依法不予支持。
其三,保证人责任的承担。黄XX在《担保书》上签字捺印,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原告主张权利时处于保证期间内,故黄XX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未付到期租金8.9万余元;
二、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留购价一百元;
三、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以8.9万余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3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支出七千余元;
五、被告黄XX对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余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