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石X等五人诉被告石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被继承人刘X与原告石X系母子关系,与被告石X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刘X辛。刘X辛于2022年因工死亡,刘X与石X获赔偿金104.7万余元。刘X于2025年病故。原告石X作为母亲,原告刘X丙等四人作为兄弟姐妹,诉请继承刘X现金遗产33.9万余元及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相应份额。被告石X系二级精神残疾,由其监护人石X壬代为诉讼,委托杨梦迪律师代理。杨梦迪律师指出,原告刘X丙等四人系第二顺位继承人,无权继承;案涉部分款项系工亡赔偿款转化,非刘X个人遗产;自建房系夫妻共同财产;且石X生活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应多分遗产。
【争议焦点】
1. 原告刘X丙等四人是否有权分得遗产。原告主张其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要求分得适当遗产。被告抗辩其未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主要扶助,不符合法定酌给条件。
2. 遗产范围及份额认定。原告将工亡赔偿款转化款项及丧葬补助金列入遗产。被告抗辩丧葬补助金非遗产,工亡赔偿款中有一半属石X所有,且石X应依法予以照顾多分。
3. 自建房性质及份额。原告要求继承自建房份额。被告抗辩该房系婚姻存续期间建造,属夫妻共同财产,且原告诉请前后矛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石X与被告石X系第一顺位继承人,原告刘X丙等四人系第二顺位,无权继承,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案涉存款及案款中属于刘X的份额为遗产,丧葬补助金不属于遗产。因石X系二级精神残疾,生活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依法应予照顾。自建房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原告石X分得遗产款项20.2万余元,占自建房20%份额;被告石X分得遗产款项80.8万余元,占自建房80%份额;驳回原告刘X丙等四人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