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11月28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营销推广合作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2023年11月25日至2024年1月2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0万元营销服务费,被告需完成100万元的销售额目标。合同第3.1.4条约定,若被告未完成销售额目标,则应按未完成比例退还已支付的营销服务费。合作期限内,被告共计完成销售额14万余元,合同期届满后也未通过补播形式完成目标。原告认为,按约定被告应在7日内退还未完成营销额对应部分的服务费17.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因协商未果,原告委托杨梦迪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服务费17.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暂计至2024年8月8日为1.1万余元)、支付律师费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法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具体而言,一是被告未完成约定的100万元销售额目标,是否触发了合同约定的退费条款;二是被告应退还的营销服务费具体金额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三是原告主张的律师费2万元是否有合同依据及事实依据。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围绕上述焦点进行了充分沟通,原告在杨梦迪律师的代理下,明确了被告的违约事实及应承担的全额退款、利息及律师费责任,为后续调解奠定了坚实的法律与事实基础。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确认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出具民事调解书。协议约定:一、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营销服务费17.1万余元,原告同意被告支付12万元,被告于2024年11月12日前支付;二、如被告按约完成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放弃其他剩余诉讼请求;三、如被告未按约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需以17.1万余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剩余未履行的营销服务费及逾期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并支付律师费2万元,原告有权就前述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被告承担,保全费一千五百余元由原告自行承担。该调解书经双方签名盖章及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