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石X系二级精神残疾患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弟石X甲担任监护人。石X与丈夫刘XX(一级视力残疾)之子刘XX因工死亡,获赔104.7万余元,款项汇入刘XX账户。后刘XX患病住院,其弟被告刘XX将账户内104.9万余元转入自己账户,声称用于治病及偿还亲属债务。刘XX病逝后,石X在整理遗物时发现款项被转走,遂向某公安局某派出所报案但未予立案。为维护合法权益,石X在监护人协助下委托杨梦迪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刘XX返还不当得利74.9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应否返还款项、返还金额及是否支付资金占用费。被告辩称,取款系受刘XX委托用于治病,且部分款项已按刘XX意愿偿还其他亲属每家15万元债务,余款用于医疗等支出,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告方则反驳,工亡补助金属于原告与刘XX共有财产,并非遗产,不能用于清偿死者生前个人债务;被告擅自转账未经原告同意,且被告主张的债务及垫付费用缺乏证据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刘XX治病期间取款事出有因,但在其病逝后未返还余款,构成不当得利。对于被告主张偿还债务及垫付大额费用的抗辩,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法院在核算时,扣除已存回的30万元、原告同意扣除的医疗及丧葬费8.3万余元,并酌定被告陪护误工等必要费用2.8万元。最终判决被告刘XX返还原告石X63.7万余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