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龚X与被告董X系朋友关系,董X原在某装饰城经营瓷砖生意。2016年5月23日,董X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龚X提出借款10万元。出于朋友信任,龚X未要求董X出具书面借条,并于同年5月23日及5月24日,委托案外人江X通过POS机分两次、每次5万元,共计向董X转账10万元。借款交付后,董X迟迟未还款且逐渐失去联系。2025年5月27日,龚X几经周折添加董X微信,发送转账明细并多次催要欠款,董X不仅未作回复,反而直接将龚X拉黑删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龚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杨梦迪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董X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自起诉日起按LPR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缺乏书面借条等直接债权凭证的情况下,双方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龚X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已完成款项交付,而被告董X经某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任何证据,依法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权利。因此,法院需重点审查原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委托付款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借贷事实。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董X提出借款后,原告委托他人通过POS机分两次共向被告转款10万元,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并完成交付,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因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履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X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龚X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22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保全费一千余元、公告费四百元,共计四千六百余元,由被告董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