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陈XX与被告覃XX原系恋人关系。2021年,被告覃XX因生意经营不善需要资金周转,原告陈XX基于双方恋人关系,在被告安排下以其个人名义向某公司XX公司申请贷款,用于被告日常经营。在某公司XX公司的融资担保下,原告共为被告向银行申请贷款80余万元。其中第一笔70万元贷款,原告与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6个月,年利率9.2%,该笔借款直接转至被告某银行账户。第二笔10余万元贷款,原告与某银行西安某区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6个月,年利率6.5%,该笔款项先打入原告某银行账户,后由原告转至被告上述某银行账户。被告原承诺按时足额还款,但自2022年起迟迟拖延还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予理睬。截至2023年3月1日,两笔贷款剩余未还本金合计59万余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陈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饶某、杨梦迪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双方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及借款本息的核算。原告以个人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给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当按约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二是还款方案及违约责任的设定。鉴于被告目前的还款能力,如何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并设定有效的违约制约条款,以最大程度保障原告债权的实现,是本案调解过程中的核心焦点。
【裁判结果】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9万余元及利息,利息以59万余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覃XX分三期向原告偿还本金:2023年5月至11月每月偿还五千元;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每月偿还2万元;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每月偿还3.6万余元,利息随本清偿,于2025年5月15日前结清。三、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约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一次性清偿所有欠款。四、本案诉讼费四千余元由被告承担,保全费三千余元退还原告。法院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