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6月15日,原告陈XX、严XX与被告赵XX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三人合伙经营某公司某运输线路,合伙期限两年。协议约定被告出资20万元,两原告各出资10万元,被告为合伙负责人。同日,两原告向被告交付投资款共计15万元,被告出具收条。此后,两原告未实际参与经营,被告亦未公开财务状况及分红。自2021年7月起,两原告先后通过微信提出退伙并要求返还投资款,被告同意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两原告遂诉至某法院,请求解除《合作协议》,判令被告返还投资款1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审理中,法院依申请追加张XX为被告。
【争议焦点】
1. 《合作协议》是否应予解除。法院认为,虽合伙期限已届满,但两原告在期间提出退伙且被告同意,符合提前解除条件,予以支持。
2. 合伙清算及出资款认定。双方均未提供合伙账目,清算无事实支持。被告抗辩收条金额系事后添加且原告未足额出资,但法院结合转账凭证、收条及微信聊天记录,认定两原告实际出资15万元,被告抗辩不成立。
3. 原告未足额出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未能证明其已足额出资,亦未能证明原告未足额出资导致了具体损失及因果关系,故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4. 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法院认定双方为合伙关系而非借贷,资金占用费应自各自退伙合意达成且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解除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二、被告赵XX返还原告陈XX出资款本金7.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四千余元,并支付后续资金占用费;三、被告赵XX返还原告严XX出资款本金7.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四千余元,并支付后续资金占用费;四、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