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3月9日,被告曾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涂X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2%,每月付息,于2025年3月9日归还本金。同日,涂X通过银行向曾X转账10万元。借款后,曾X自2024年4月至2025年3月期间,每月向涂X转账二千元支付利息。债务到期后,曾X未能及时偿还本金。经涂X多次催讨,曾X于2025年10月12日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借款事实及利息已支付至2025年9月30日,并承诺于2025年10月30日前偿还本金5万元,剩余5万元于2026年2月10日前还清。然而,曾X在承诺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涂X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杨梦迪律师等提起诉讼,要求曾X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自2025年10月1日起按LPR四倍计算的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二是被告曾X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如何认定;三是《还款承诺书》中载明的借款时间“2025年2月19日”系笔误,是否影响本案借款事实的认定。原告主张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反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说明承诺书中的借款时间系笔误,除本案主张的10万元借款外,未再向被告转过其他款项,进一步夯实了事实基础。
【裁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涂X与曾X之间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涂X主张曾X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提供了借条、转账凭证及还款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曾X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曾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涂X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25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余元,由被告曾X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某区人民法院缴纳,收款账户为某银行南昌XX新支行,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公告费由被告曾X负担,据实直接支付给原告涂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