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龚X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5月31日及10月26日,原被告签订四份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某公司向原告购买压路机及摊铺机共四台设备,总货款共计232万元。合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约定在赊销余款未付清前,原告保留设备所有权;若被告逾期付款两期以上,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索所有到期及未到期款项,被告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违约利息,并承担总金额15%的违约金及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设备,被告收货确认。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货款83万元。2022年8月,被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限期支付到期及逾期本金,但仍未履行。因龚X甲此前出具担保书,承诺为被告某公司的一切债务承担连带无限担保责任,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49万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34.8万元,龚X甲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被告某公司拖欠货款的具体金额及违约事实的认定,即扣除已付款项后,剩余未付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其二,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及15%违约金条款是否过高,是否应予调整;其三,被告龚X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及担保人,其出具的连带无限担保责任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围绕上述焦点进行了充分沟通,最终将重心转移至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方案及违约惩罚机制上。
【裁判结果】
经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某公司及龚X甲尚欠原告货款本金149万元;二、被告同意自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8月30日,于每月20日前支付货款8.3万元,并于2026年9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7.9万元;三、若被告未按约足额如期履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并支付律师费6万元、违约金35.8万余元及截至2023年7月9日的逾期利息38.1万余元及后续利息,且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由原告负担。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