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劳动者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入职某贸易公司,岗位为财务负责人,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期间公司仅发放部分月份劳动报酬,双方就约定工资金额产生重大分歧。劳动者主张入职时约定月工资标准 10000 元,公司存在拖欠工资、单方降薪、未足额缴纳社保公积金、口头违法辞退等情形。
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提出多项诉求: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拖欠劳动报酬、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同时要求仲裁委裁决单位按实际工资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抗辩双方属于兼职帮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便存在用工关系,劳动者作为财务负责人,自身负有人事相关履职义务,未签劳动合同不可归责单位;双方已口头约定月工资标准 7000 元;不存在主动辞退行为,系劳动者自行发送被迫解除通知主动离职;社保、公积金补缴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请求全部驳回劳动者申请。
办案经过
仲裁委受理本案后开庭审理。经举证质证,结合社保缴纳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工资转账凭证等证据,仲裁委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无法充分举证月工资为 10000 元,仲裁结合证据采信用人单位主张的 7000 元 / 月工资标准。
针对辞退事实,劳动者提交的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单位存在主动辞退行为,无法证实违法解除;但单位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据此行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被迫解除权成立。加付赔偿金因缺少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的前置程序不予支持;未休年假因不满足连续工作满一年条件不予支持;社保、公积金补缴属于行政部门主管范围,仲裁不予实体处理。
案件结果
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1. 裁决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13436.78 元;2. 裁决单位支付拖欠劳动报酬 13436.78 元;3. 裁决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500 元;以上合计 30373.56 元,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履行;4. 驳回劳动者其余仲裁请求。劳动者不服裁决可 15 日内向法院起诉;单位如认为裁决存在法定错误,可三十日内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一方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