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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梦迪律师代理追偿权纠纷,获赔代偿本金 2.7 万余元及对应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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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梦迪律师 在线
北京市京师(南昌)...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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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杨梦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申请人缺席审理的情况,杨律师精准梳理了14份电子合同及多次代偿记录的复杂证据链,确保电子签章效力及代偿事实得到仲裁庭的充分认可。在庭审及庭后程序中,杨律师主动变更并优化仲裁请求,将代偿本金主张调整为2.7万余元,既体现了对客户权益的维护,又展现了合理的诉讼策略。其严谨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庭审表达,为本案顺利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被申请人顾X于2021年9月至11月期间,分别与某银行等机构签署了14份《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共计4.8万余元。为保证合同履行,顾X委托某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个人贷款委托担保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若顾X逾期还款导致担保人代偿,顾X需立即清偿代付款项,并按约定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同时约定争议提交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合同签订后,某银行等机构依约发放了贷款。后顾X逾期还款,某融资担保公司依约履行担保责任,代为偿还了相关款项。经统计,顾X逾期借款本金为3.1万余元。截至提请仲裁之日,顾X尚欠代偿本金3.1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1.5万余元。某融资担保公司遂提起仲裁,最终确认请求顾X偿还代偿金额2.7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1.3万余元及后续费用。杨梦迪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

 

【争议焦点】

本案被申请人顾X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依法缺席审理。结合案情,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案涉《个人借款合同》《个人贷款委托担保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采用电子数据形式签订,其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第二,某融资担保公司行使追偿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其主张的代偿本金数额及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载有各方当事人的电子签章,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视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银行已依约发放贷款,顾X逾期未还款,某融资担保公司依约履行代偿义务后,依法享有对顾X的追偿权。经核算,某融资担保公司实际代偿本金为3.2万余元,其仅主张2.7万余元系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仲裁庭予以尊重。关于资金占用费,其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低于合同约定标准,未损害被申请人权益,仲裁庭予以支持。最终裁决:一、被申请人顾X向申请人某融资担保公司偿还代偿本金2.7万余元;二、被申请人顾X向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费(截至2024年5月15日为1.3万余元,自2024年5月16日起以2.7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本案仲裁费两千余元由被申请人顾X承担。上述款项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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