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因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行使单方解除权,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提起仲裁索要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并要求出具离职证明。吴中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参与仲裁,仲裁委支持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出具离职证明的诉求。
一、案情简介
2022年,闫XX入职北京某XX公司,担任设计主管一职,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存在拖欠工资行为,2023年4月,闫XX以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后闫XX申请仲裁,主张2023年1月至4月工资、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
二、律师观点
接受闫XX仲裁委托后,吴中律师团队整理劳动合同、银行工资流水、社保公积金缴费记录、个税记录、解除通知、考勤、聊天记录等证据,围绕员工被迫解除、工资举证责任等争议制定仲裁代理方案。
一、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员工有权通知被迫解除,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存在工资拖欠情形,员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欠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法定被迫解除,公司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表、银行流水、社保个税记录可以相互印证,作为核算工资标准的依据。
二、“人事删除考勤无法核算工资”不能成为拒付工资的理由
考勤相关材料属于公司保管的证据,因公司自身内部管理问题丢失、删除考勤记录,举证不利后果由公司承担,应当向员工支付实际出勤期间工资。
三、案件结果
经审理,仲裁委采纳吴中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做出如下裁决:公司应向闫XX支付2023年1月至4月的工资;向闫X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向闫XX出具离职证明。
在此给广大员工做提醒:当遇到公司拖欠工资时,可以书面通知公司因欠薪被迫解除,主张经济补偿金;公司内部丢失考勤不能拒付工资;离职后开具离职证明属于公司法定义务。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案例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仲裁院、审理法院均与原裁决或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