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6年7月,原告某劳务公司与被告某电力公司中原XX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及材料采购协议,承包某煤电项目五号栈桥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施工,除合同内工程外,还完成了钢XX等签证变更工程量。2018年1月,案涉工程投入使用,但二被告至今未进行结算。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299万余元及利息92万余元,并要求总发包方某煤电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某电力公司辩称,合同所盖XX已于签订前缴销,双方无合同关系,且原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部分工程属案外人施工。某煤电公司辩称,其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且因某电力公司未提交结算资料导致无法结算,其不应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诉讼时效的认定;二是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三是二被告的责任承担。
马晓萍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制定严密诉讼策略。针对诉讼时效,马律师指出工程于2018年投入使用且二被告一直未结算,付款条件未成就,时效未过;针对印章问题,马律师强调某电力公司作为印章实际管理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应承担责任;针对工程款数额,马律师积极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并在庭审中针对鉴定意见中的压型钢板底模、钢XX单价及防火涂料等争议项进行充分质证与辩论,成功剔除案外人施工部分,争取到对己方有利的工程量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但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工程款。因二被告至今未结算,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经鉴定及法院核算,确认原告施工部分价款合计768万余元,扣除已付600万元及案外人施工部分,剩余168万余元。法院判决某电力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68万余元及利息51万余元,合计220万余元,并给付保全费五千元及鉴定费6.4万余元;因某煤电公司无过错且未结算,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