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子杰律师(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某某,男;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某某律师。第三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第三人:某某,男。
原告因项目施工需要承租案涉塔式起重机,因自身不具备设备租赁备案资质,将塔吊挂靠至被告某某公司名下,双方签订《塔机挂靠协议》,约定设备出租收益归属于原告。后续项目业主直接向被告支付塔吊租金,但被告收取租金后拒不向原告转交收益,拆除塔吊后也未返还设备。原告多次发函催告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租赁费、返还塔吊并支付设备占有使用费。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返还租赁费 376000 元、支付占有使用费 768000 元。被告抗辩原告并非设备实际权利人,主体不适格,相关纠纷应当由实际投资人处理。
办案经过
本案法律关系复杂,涉及设备租赁、塔机挂靠、项目挂靠、多方主体,被告以原告不是设备实际所有人为由,否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试图把责任推给项目实际投资人,以此逃避付款义务。唐子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全套证据材料,把挂靠协议、租赁合同、解除协议、结算文件、设备备案资料、函件记录全部整理固定,围绕合同相对性梳理法律关系,论证原告系案涉挂靠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依法享有合同权利。
庭审阶段,面对被告提出主体不适格、债务与己方无关等抗辩意见,唐子杰律师重点从合同签约盖章、权利义务约定角度,驳斥对方主体抗辩;同时关注到被告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租金款项直接进入股东个人账户,据此主张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面对多第三人参与诉讼、事实链条冗长的情况,律师精准拆解四层争议焦点,区分项目挂靠与塔机挂靠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向法庭提交完整证据链,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推动法院采纳我方核心观点,确定被告的付款责任以及一人股东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被告某某公司、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租赁费 262373 元;2、被告某某公司、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塔式起重机占有使用费 768000 元,后续占有使用费按每月 16000 元计算至 2023 年 3 月 13 日止;3、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判决分担,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办案经过
本案法律关系复杂,涉及设备租赁、塔机挂靠、项目挂靠、多方主体,被告以原告不是设备实际所有人为由,否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试图把责任推给项目实际投资人,以此逃避付款义务。唐子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全套证据材料,把挂靠协议、租赁合同、解除协议、结算文件、设备备案资料、函件记录全部整理固定,围绕合同相对性梳理法律关系,论证原告系案涉挂靠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依法享有合同权利。
庭审阶段,面对被告提出主体不适格、债务与己方无关等抗辩意见,唐子杰律师重点从合同签约盖章、权利义务约定角度,驳斥对方主体抗辩;同时关注到被告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租金款项直接进入股东个人账户,据此主张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面对多第三人参与诉讼、事实链条冗长的情况,律师精准拆解四层争议焦点,区分项目挂靠与塔机挂靠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向法庭提交完整证据链,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推动法院采纳我方核心观点,确定被告的付款责任以及一人股东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被告某某公司、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租赁费 262373 元;2、被告某某公司、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塔式起重机占有使用费 768000 元,后续占有使用费按每月 16000 元计算至 2023 年 3 月 13 日止;3、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判决分担,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法院认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告为案涉挂靠协议的合同权利人,属于本案适格原告。按照挂靠协议约定,案涉塔吊出租收益归原告所有。因业主付款没有区分各台设备租金,法院按照租金占比酌定被告实际收到的案涉塔吊租金。被告拆除塔吊后拒不返还设备,应当支付占有使用费;案涉塔吊后续被处置灭失,本案不予处理返还设备诉求,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损失。被告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收款至个人账户,无法证明财产相互独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