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XX供货引发的合同欠款纠纷。原告作为XX供货主体,向被告供应树X、角板等工程类XX,双方建立供货合作关系。全部供货完毕后双方完成对账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确认尚欠货款数额,同时书面约定按月计收欠款利息,并明确:若欠款方未能按期还本付息,守约方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全部维权开支,均由欠款违约方承担。
此后欠款人仅归还部分款项,剩余货款迟迟不予清偿。经私下多次催收未果,被告仍拒不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当庭提出一笔财政拨付的款项应当抵扣本案债务利息,经庭审核对,原被告双方就该笔款项用于抵扣利息达成一致。
原告委托许青山律师代理本案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含:要求被告偿付剩余拖欠货款、按约定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依据书面约定主张由违约方承担当事人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要求对方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司法相关费用。
二、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全额支持原告核心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并按照约定标准计付资金利息,被告已支付可抵扣利息的款项在应付利息中予以相应扣减;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数万元律师代理费;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成本,均由违约的被告承担。
三、适用场景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许青山律师
①向个人、工程项目供应XX、各类货物,收货方长期拖欠货款;
②对方出具欠条确认欠款,但持续拖延还款,欠条约定欠款利息;
③欠条、书面合同写明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对方拒不履约;
④债务人归还部分钱款,但剩余欠款久拖不决,计划通过诉讼追回欠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