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民间借贷与建设工程劳务交叉的复杂纠纷。
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因工程周转需要向其出借数万元款项,持有借条及转账凭证,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按同期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利息,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保全相关全部费用。
原告陈述,案涉款项系被告承接房屋修建工程时,因采购木材存在资金缺口向其所借,款项已经通过银行转账交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尚未拿到工程结算款为由拒绝还款;后续被告 通过另案诉讼取得工程项目工程款,原告再次催收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受被告委托后,许青山律师梳理全案事实发现,双方除案涉借贷往来之外,还长期存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法律关系:被告承接多处安置房、棚户区改造劳务项目,将项目内部钢筋劳务分包交由原告实际施工,部分项目钢筋劳务还同时发包给案外第三人;双方存在大量劳务款、保证金、各类资金往来,双方劳务项目始终未完成最终结算。
被告抗辩,其曾向原告转过一笔十万元级别的款项,该笔转账当中部分金额即用于清偿案涉民间借贷债务,剩余部分对应双方工程项下保证金;案涉借款实际已经清偿完毕。同时双方劳务合作过程中,被告存在多笔向原告以及案外第三人支付劳务款的行为,部分款项支付后还形成过借条凭证。原告再次持原有借条起诉,缺乏事实依据。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已有转账记录能否证明案涉借款已经清偿;在双方多重经济往来混杂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原告能否继续证明借贷债权仍然有效存续。
二、案件结果
法院经开庭审理、组织证据交换质证后,采纳代理方核心抗辩意见:
原告依据借条、转账记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已经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完成 “借款已经偿还” 的初步举证义务;
若原告主张该笔转账属于双方其他工程经济往来,则应当由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债权仍然存续;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支撑自身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无需承担还本付息的任何法律责任。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许青山律师
①被他人起诉民间借贷,但双方之间还同时存在工程分包、合伙、买卖、劳务等多重复杂资金往来;
②曾经有还款转账记录,但没有收回借条、收条,面临对方再次凭原始借据起诉;
③双方长期多笔资金往来,没有完整结算,被主张归还旧的借款;
④面对民间借贷诉讼,不清楚如何提交证据、不理解举证责任划分,需要专业律师出庭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