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 年 6 月 20 日
代理一方:原告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返还纠纷。我方当事人系原配配偶,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在配偶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第三者转账 750000 元,用于为第三者购置房产,资金直接支付给房屋卖方。
房产交易过程中,房屋买卖签署阴阳合同:中介真实成交价与不动产登记备案合同价格不一致。原配配偶发现大额转账之后,提起民事诉讼,将房屋卖方、第三者同时列为被告。我方原告诉讼主张:丈夫未经配偶同意,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第三者,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赠与无效;第三者应当全额返还 750000 元;房屋卖方签署阴阳合同,不属于善意取得,应当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我方代理原配配偶,整理婚姻证明、银行转账流水、不动产登记档案、两份价格不一致的房屋买卖契约作为核心证据。
庭审中,第三者抗辩称,案涉 75 万元是早年自己交给丈夫理财投资的本金和收益,并非赠与,但是没有任何银行转账、理财记录等证据佐证。房屋卖方抗辩,自己是正常房屋出卖,收取的是购房对价,不应当承担返还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出资为第三者购买房产,属于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无效;第三者没有证据证明该 75 万元属于自有理财收益,抗辩不能成立;房屋卖方是房屋交易的出卖人,收取的是房屋买卖的合理对价,不存在受赠与,不承担返还责任。最终判决由第三者全额返还 750000 元。诉讼过程中,我方主动申请撤回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
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三者返还擅自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 750000 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主动撤回利息主张)。
案件结果
1.判令第三者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 750000 元;
2.驳回我方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15570 元全部由第三者负担。
案件总结
该类夫妻一方擅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返还纠纷,是婚姻家事类高频案件。法律明确: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日常生活需要,单方不得处置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向第三者赠与财物,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负有全额返还财产的义务。
本案关键点:1、举证证明案涉 75 万元属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2、证明该笔钱款实际用于为第三者购房,属于无偿赠与;3、反驳第三者提出 “款项是自己理财本金收益” 的抗辩,该抗辩需要第三者提交银行流水、理财协议等实质证据,仅有口头陈述法院不予采信。
同时需要区分:收钱的房屋卖方收取的是购房交易对价,并非接受赠与,因此不需要承担返还责任,返还义务只及于接受利益的第三者。
实务当中,此类案件,原配配偶需要第一时间调取银行流水,固定转账凭证、不动产档案;诉讼过程中可以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第三者转移名下房产、存款,保障后续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另外,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主张资金占用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