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 年 2 月 13 日
代理一方:刑事案件被告人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开设赌场罪刑事案件。多名被告人共同分工,在烧烤店、棋牌室等场所,放置捕鱼赌博游戏机,利用游戏机上下分,通过兑换香烟、回购香烟的模式开展赌博活动。
其中我方当事人行为:购置赌博游戏机、现场放置设备、回购香烟,负责利润结算,参与两处赌博点位运营;涉案赌资数额较大,通过赌博活动获取非法获利一万余元。当事人主动到案,但是在侦查初期没有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直至审查起诉阶段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该名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认定属于主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提出明确量刑建议。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辩护工作重点:对罪名定性不持异议,认可认罪认罚;针对量刑情节发表辩护意见,向法庭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获利金额不高,请求法庭充分考量,依法从轻处罚;同时向法庭说明,当事人虽然主动投案,但侦查阶段没有如实供述,依法不构成自首。
法院开庭审理之后,认定本案构成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全部被告人均属于主犯;我方当事人不成立自首,但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同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判决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我方辩护意见
1.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成立坦白;
2.被告人获利数额相对有限,请求法院综合全案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一万零五百五十元;扣押涉案赌博机予以没收。
案件总结
本案关键点区分 “主动投案” 与 “自首” 法律界限。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只要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就一定可以构成自首。但自首有两个必要条件:自动投案,并且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本案当事人虽然主动到案,但侦查阶段没有如实交代,直到审查起诉阶段才如实供述,因此只能认定坦白,不能认定自首。坦白相比自首,从轻的幅度会更低。
同时本案是利用捕鱼游戏机,以香烟回购变相兑换现金的开设赌场,属于司法实践当中比较常见新型开设赌场模式,即便没有直接现金在机器上流转,通过香烟作为媒介,依然构成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中,采购设备、现场放置、结算利润,属于整个犯罪链条重要环节,行为人会被认定为主犯。
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充分会见,向当事人讲清楚自首、坦白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正确面对讯问,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重点审核量刑建议是否合理,在认可罪名基础之上,围绕已查明法定、酌定情节争取从轻处理。
另外涉赌案件,法院会判决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涉案银行卡存款也可能被冻结用于财产刑执行,当事人需要对财产部分判决有心理预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