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 年 12 月 31 日
代理一方:被告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服装来料加工合同纠纷。我方当事人服饰企业作为定作方,与外地加工企业签署服装加工合同书,委托该加工企业加工背心、外夹克服装,原材料布料由我方提供,印花工序由我方另行委托第三方印花厂完成,加工企业只负责裁剪、缝纫加工。合同约定明确交货时间、加工费金额,同时约定逾期交货滞纳金计算标准。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第三方印花厂出现印花掉色、色差等质量问题,需要反复返工重印,客观占用生产周期。加工企业最终分多批次完成交货,实际交货时间晚于双方协商延期之后的交货期限。加工企业起诉我方,主张给付全部加工费,同时要求我方承担印花问题产生的部分运费、人工费,并且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我方代理定作方,提起反诉:因加工企业逾期交货,造成我方产生空运费、验货费、运输费等多项实际损失,要求加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货滞纳金。
法院结合完整微信聊天记录,查明案件事实:印花工序不属于加工承揽合同项下加工企业义务,印花出现质量问题确实是造成工期延误重要原因,我方当事人对于工期延误存在部分责任;但加工企业也没有在协商延期之后的时间节点完成交付,同样存在逾期交货的违约行为。
法院核算实际加工费金额,扣减双方认可让利,判决我方需要向加工企业支付加工费以及部分寄运费用,同时综合双方过错程度,结合实际货值,酌定由加工企业向我方支付逾期交货滞纳金 20000 元,驳回双方其余过高的本诉、反诉请求。
我方诉讼请求
1.本诉抗辩:加工企业逾期交货,应当扣减相应损失,不认可原告诉请的全部额外运费、人工工资;
2.反诉请求:判令加工企业向我方支付逾期交货滞纳金;
3.本案本诉、反诉诉讼费用,按照过错由双方依法分担。
案件结果
1.我方服饰公司向加工企业支付加工费 107606.7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另支付寄运费 200 元;
2.加工企业向我方支付逾期交货滞纳金 20000 元;
3.驳回双方其余本诉、反诉诉讼请求;
本诉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3797 元主要由我方承担;反诉受理费 3844 元,大部分由我方承担,小部分由加工企业承担。
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服装来料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存在多方参与工序的情况下,要区分不同工序对应的合同责任。印花是我方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不属于承揽加工方的合同义务,印花返工是造成延期重要因素,我方需要承担部分责任。但是,即便存在第三方造成的干扰,承揽加工企业依然负有合理统筹生产、推进加工进度的义务,协商延期交货之后仍然逾期交付,承揽方同样构成违约。
加工承揽合同案件,合同约定的高额滞纳金、违约金,法院不会机械直接全部支持,法院会结合双方各自过错、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酌定调低。
本案完整梳理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区分各方负责的工序,梳理交货时间节点,证明加工企业逾期交货的客观事实,反诉获得法院部分支持。
案件提示商事主体:承揽加工业务,合同中务必清晰划分各方工序责任;遇到第三方环节造成的延误,及时书面沟通确认工期变更,留存签证、聊天记录,避免后续发生违约追责;合同约定过高的违约金,诉讼中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