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 年 12 月 16 日
代理一方:被告
案件详情
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小区项目,我方当事人作为项目总承包单位,将外墙保温、真石漆相关工程分包给外地分公司。该分公司又将外墙保温、真石漆施工分包给本案原告建筑工程公司。
原告完成部分施工之后,因为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分公司、其总公司、我方总承包单位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告诉请: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要求我方总承包单位、开发商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方代理总承包单位参与诉讼,答辩:我方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我方是总承包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发包人,原告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我方主张付款;我方与下游分公司之间存在结算,未付款是对方未足额开具发票造成,不属于欠付工程款,应当驳回原告对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案件工程量、已付款金额,核算尚欠工程款;判决分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及利息责任,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同时采纳我方抗辩意见,认定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我方总承包单位欠付分包单位工程款,驳回原告对我方总承包单位以及房地产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我方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方总承包单位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涉及我方的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件结果
1.案涉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XXX.95 元以及对应利息;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2.驳回原告对于我方总承包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案涉分公司负担。
案件总结
本案再次厘清建设工程领域 “实际施工人” 制度适用边界。很多分包链条下游施工单位,发生拿不到工程款的时候,习惯把从开发商、总承包、各级分包全部列为被告。但是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仅仅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建设单位、开发商)”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追责。总承包单位不属于发包人,没有法律规定要求总承包单位向多层分包下的实际施工人直接付款。
本案中我方总承包单位和直接下游分公司完成结算,双方存在开票纠纷不等于 “欠付工程款”,原告没有举证证明我方尚欠下游分公司到期应付工程款,故无权向我方主张权利。
实务当中,很多施工企业分不清 “发包人” 和 “总承包人”,盲目起诉总承包企业,该类诉求在证据不足情况下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同时本案体现分公司债务承担规则:分公司以自己财产先行承担,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并非简单的连带责任。
本案提示建筑企业:总承包单位做好与下游分包的结算、开票、付款全流程证据留存;面对下游多层分包实际施工人的起诉,准确适用合同相对性进行抗辩。对于分包施工企业,应当重点锁定直接签约的合同相对方,想要向上突破追责,必须搜集上游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扎实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