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5年
代理方: 原告
一、案件详情
2024年6月15日,赖X因家庭生活及经营需要,向肖X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月利率1.5%,借款期限自2024年6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14日止。林X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同日,肖X通过案外人傅X银行账户向赖X名下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赖X通过微信回复“收到,谢谢”,确认收到借款。借款到期后,赖X未依约还本付息,经肖X多次催告仍拒不还款。借条明确约定,因违约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违约方承担。肖X遂委托程保江律师代理诉讼,要求赖X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林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我方诉讼请求
判令赖X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5日起按LPR的4倍即13.8%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判令赖X承担律师费8000元;
判令赖X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合理费用;
判令林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结果
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X与赖X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赖X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关于逾期利率,双方约定按LPR四倍计付,符合合同约定且未超过法律保护标准,予以支持。律师费8000元有委托代理合同及付费凭据印证,应由违约方赖X负担。
关于林X的责任,因借条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如下:
赖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4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13.8%计付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赖X应支付律师费8000元;
林X对本案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赖X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承担清偿责任;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核心争议点在于保证方式的认定。我方通过提供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完整证据链,成功证明了借贷事实的存在。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保证方式推定规则,认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为一般保证,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依法保障了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本案提醒债权人在要求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以避免后续执行程序中的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