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福建省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判决时间:2026 年 2 月 25 日
•代理方:被上诉人
案件详情
我方当事人与原审被告以及案外第三人共同签署《合伙投资协议书》,三方共同投资经营模具加工类项目,协议当中明确约定三方各自出资比例以及股权占比。项目经营一段时间之后,三方开展合伙清算,形成书面的资产清算结余明细,原审被告在该份清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确认尚欠我方当事人退伙对应的结算款项。后续双方再次进行对账核算,原审被告向我方当事人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书面确认尚欠的欠款本金,明确约定还款的最后期限;同时约定,一旦发生逾期,需要承担对应逾期利息,因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等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欠款方承担,同时还约定了案件管辖法院。
承诺书出具之后,原审被告仅向我方当事人归还部分款项,剩余到期欠款迟迟没有清偿。多次沟通催要无果,我方当事人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一审庭审过程中,原审被告抗辩称,该份《还款承诺书》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我方当事人家属上门闹事、采取极端方式干扰工厂正常经营的胁迫情形之下签署,应当予以撤销。同时原审被告提出,自己已经向我方当事人转账支付的总金额,已经远远超出合伙清算确认的金额,债务已经全部结清,我方属于重复起诉,甚至构成虚假诉讼,并且提交公安接警单,用来佐证存在闹事胁迫的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承诺书签署时间,早于报警记录记载的报警时间。原审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在签署该份重要法律文书之时,完全有条件、有机会通过报警、咨询律师等合法途径保护自身权益。承诺书的条款完整清晰,包含欠款本金、还款时间、逾期利息、管辖、维权费用承担等全部内容,能够体现签署之时是理性审慎的判断。另外,原审被告绝大部分转账记录发生在《还款承诺书》出具之前,该部分转账在出具承诺书时已经纳入双方整体对账结算,不能够拿来再次抵扣承诺书确认的债务。一审法院采纳我方主要观点,支持我方大部分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不服一审裁判结果,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阶段,对方继续坚持胁迫的抗辩理由,并且向二审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申请调取公安机关报警对应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询问笔录,试图证明胁迫事实。同时对方提出,即便欠款属实,在本金已经部分归还的前提下,律师费也应当按照剩余本金的占比相应调减,一审判决全额支持律师费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二审法院重点核查案件时间线,报警行为发生在承诺书出具三个月之后,并且在出具承诺书之后,原审被告还在持续、主动向我方当事人进行还款,该实际履行还款的行为,和 “受胁迫签署文书” 的法律事实互相矛盾,二审法院认为没有调取公安材料的必要性,驳回调查令申请。针对律师费的争议,二审法院认为承诺书已经明确约定,只要出现违约,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都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并不需要跟随本金归还情况按比例缩减。最终二审判决驳回对方全部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全部判项,本案取得终局胜诉结果。
我方一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审被告立即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尚欠的退伙欠款本金;
2.请求判令原审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欠付本金作为基数,自约定逾期之日起,按照 LPR 的四倍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完毕;
3.请求判令原审被告承担我方当事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相关费用由原审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
1.判令原审被告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剩余退伙欠款本金以及对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2.判令原审被告承担我方当事人支出的律师费;
3.案件诉讼费用由双方按照裁判结果进行分担。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合伙退伙纠纷当中非常典型的案件,实务中大量合伙项目散伙之后,虽然各方完成书面清算,出具还款承诺,但是后续债务人会反悔,以受胁迫、账目没有算清、款项已经超额支付等理由拒绝履行书面结算文件。接受委托之后,我们完整梳理全部证据材料,整理合伙投资协议、三方共同签字确认的清算明细、《还款承诺书》,以及双方全部微信、银行转账流水,固定完整证据链。
本案最大争议焦点集中于《还款承诺书》效力问题。对方手握公安接警回执,在一审、二审反复主张承诺书是受胁迫签署,要求撤销。代理过程当中,我们紧紧抓住时间先后逻辑开展抗辩:报警记录对应的事件发生时间,距离出具承诺书已经间隔三个月,同时出具承诺书之后,债务人还在持续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单纯的双方纠纷报警回执,不等于法律层面的 “胁迫”。法律上认定的胁迫,要求胁迫行为发生在签署文件的当场,该行为足以压制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令其如果不签署就会立刻遭受重大人身或者财产损害。
庭审代理过程中,我们向法庭说明,合伙清算明细和还款承诺书两份书面文件,前后相互印证,金额能够对应,承诺书条款完整,包含本金、利息、管辖、律师费,是双方协商之后形成,并非仓促之下被迫出具。针对对方二审申请调取公安材料,我们发表代理意见,报警相关事件发生在承诺书签署三个月之后,与签署当时是否受胁迫这一待证事实关联性不足,二审法院采纳我方意见,不予准许调取证据申请。
针对对方提出 “本金减少,律师费就应当相应打折” 的抗辩,我们引用承诺书当中明确约定,只要构成违约,全部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都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不属于需要跟随剩余本金按比例调整的项目。
通过本案,也给商事合伙当事人带来实务提示:合伙退伙,务必要签署书面清算文件、还款承诺书,把欠款本金、还款时间、逾期利息、律师费承担等全部条款书写明确。如果现实当中确实遭遇到胁迫签署文书,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并且在法定期限之内起诉请求撤销协议,而不是时隔数月,一边部分履行还款,一边在诉讼当中才提出胁迫抗辩,该类情形司法实践当中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一审取得胜诉之后,对方提起上诉,我们继续代理二审程序,巩固一审已经查明的有利事实,强化时间逻辑与书面证据效力,二审维持原判,我方拿到生效终审裁判文书,为后续申请强制执行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