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福建省某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3 年 11 月 16 日
•代理方:第一被告人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案件。我方当事人刚从学校毕业不久,没有犯罪前科。在明知上游人员会将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相关的资金转账结算的前提之下,将本人名下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上游人员使用。该张银行卡出现大额的单向资金流入流水,该部分流水当中,对应有被害人被诈骗的资金。在此之后,我方当事人还介绍本案当中的第二名被告人,将第二名被告人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同样交给上游人员,用于网络赌博资金流转结算。第二名被告人的银行卡也产生巨额资金流水,其中包含多名被害人被诈骗的资金。两名被告人最终都没有实际拿到上游承诺给付的报酬。
案件侦办阶段,侦查机关通过电话通知我方当事人,我方当事人接到公安电话通知之后,主动前往办案单位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第二名被告人则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指控两名被告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情节严重,并且向法院出具量刑建议:建议对我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对第二名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接受委托,担任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们多次会见在案当事人,核实案件全部细节,重点确认当事人的到案经过,确认当事人属于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当事人属于初犯,刚刚毕业,主观恶性较小,没有实际从中获取任何违法所得;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律师指导当事人在案件审理阶段,主动预缴罚金。
开庭审理阶段,辩护人发表完整的辩护意见:我方当事人属于初犯、偶犯,刚刚走出校园,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当事人没有实际获取任何违法报酬,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恳请法庭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宽处理,并且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查明,两名被告人银行卡总的支付结算流水金额巨大,对应的被诈骗被害人资金金额明确;我方当事人具备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等从宽量刑情节;第二名被告人具备坦白、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的量刑情节。法庭完整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刑事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
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本人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还介绍其他人向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责任;建议对第一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案件结果
1.第一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罚金已经预缴完毕;
2.同案第二名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3.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案件总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现阶段司法实践当中非常高发的刑事犯罪案件。有大量刚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法律意识淡薄,把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借给、出售给别人使用,甚至还介绍自己的朋友把银行卡交给别人使用,即便自己最终没有拿到任何好处费,只要银行卡流水达到法律规定标准,就会构成帮信罪。本案当事人就是一名刚毕业的青年,因为法律认知不足,触犯刑法。
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安抚当事人情绪,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梳理核实全部法定、酌定从宽量刑情节。重点核实到,当事人是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自己主动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不是被抓捕归案,该情形满足自首的构成要件。同时确认,当事人在整个案件当中,没有获取一分钱的违法所得。辩护律师指导当事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在案件审理阶段,主动足额预缴罚金。
庭审辩护的重心,向法庭着重强调当事人的身份背景,刚走出校园,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有限;同时着重阐述自首、认罪认罚、预缴罚金多重从宽处罚情节,请求法庭采纳公诉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
办理此类刑事案件,要区分自首和坦白: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之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如果是被民警直接抓捕归案,之后才如实供述,只能认定为坦白,二者在量刑上会存在明显区别。同时需要向当事人释X法律风险:银行卡、电话卡,千万不能够出借、出售给其他人使用;即便没有拿到报酬,也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当事人成功争取到缓刑,不需要实际收监服刑。辩护工作开展的过程当中,我们同时也向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告知缓刑考验期之内,需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本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辩护工作重点在于确认、巩固全部从宽量刑情节,推动法庭采纳量刑建议,最终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