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福建省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判决时间:2023 年 8 月 10 日
•代理方:被上诉人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肇事货车在倒车作业的过程当中,驾驶员没有仔细观察路面周边情况,撞倒路过的行人,该行人送医抢救无效之后死亡。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不承担事故责任。肇事车辆登记在某一家企业名下,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以及保额 100 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死者的近亲属作为原审原告,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车辆所属企业以及承保的保险公司,提出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多项赔偿请求。一审法院审理之后,核算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之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当中优先予以赔付。
一审判决作出之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裁判,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保险公司上诉的核心理由:本起交通事故当中肇事司机的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经被刑事审查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因为受到刑事犯罪侵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失赔偿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扣除 800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应减少保险赔付的总金额。
接受委托代理受害人家属参与二审诉讼。我们结合全部案卷材料发表答辩代理意见:民事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二者法律上相互独立;截止二审开庭审理之时,并没有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肇事司机已经被实际定罪并且处以刑事处罚;依据民法典侵权编相关条文,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交通事故案件当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进行赔付,不能仅仅因为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就直接免除保险公司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义务。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之后采纳我方全部代理观点。法院认为,刑事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互相独立,在没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已经实际受到刑事处罚的前提之下,受害人家属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合理。二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全部判决结果。
一审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限额赔付;
2.判令车辆所属企业赔偿交强险赔付之外的其余损失;
3.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直接向受害人家属赔付保险理赔款;
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维权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之内,向受害人家属赔付全部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优先赔付。
二审判决
驳回保险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上诉人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案件总结
在机动车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中,肇事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保险公司以此为理由提起上诉,主张不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交通事故二审程序当中非常高频出现的法律争议焦点。
接受二审委托之后,我们完整梳理全部案卷材料。本案仅仅是肇事司机被移送审查起诉,并没有形成生效刑事判决书,没有确凿证据证实行为人已经被法院定罪并且实际处以刑事处罚。我方二审的代理核心思路,区分两个不同的法律状态:仅仅只是涉嫌犯罪、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和已经拿到生效刑事判决,被告人已经被实际追究刑事责任,这两种情形法律后果并不相同。
现行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则,针对的是已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并且被告人已经被刑事处罚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民事诉讼,法院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本案仅仅只是涉嫌犯罪,还没有刑事生效裁判,该抗辩事由不能够直接拿来拒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与此同时,交强险制度设立的立法本意,是保护交通事故当中受害的第三方。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之内优先赔付。即便后续肇事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保险公司交强险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定义务,并不会因此直接消灭。
二审庭审当中,我们引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法条,逐条反驳保险公司的上诉法律理由。二审法院完整采纳我方的代理意见,驳回保险公司上诉,保住了 80000 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项目。
本案给到实务提示:交通事故受害方,如果遇到保险公司以 “肇事司机要坐牢” 为由拒绝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区分情况看待,重点看是否存在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仅仅只是公安、检察院阶段涉嫌犯罪,不能直接成为拒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合法理由。本案二审胜诉,完整维护了死者近亲属全部的赔偿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