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6月20日,原告某渣土公司与被告某农业科技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交纳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员工叶X向被告汇款60万元,案外人王X向被告汇款15万元。后因被告原因工程无法开工,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证金。一审中,原告出示了收据原件、银行对账单及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被告质证称仅收到75万元,且收据系开给个人。一审法院结合收据原件及被告项目负责人、股东的证言,认定被告已确认收取100万元,判决解除合同并退还100万元及利息。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赖红律师作为被上诉人某渣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实际收到的履约保证金金额是100万元还是75万元,以及原告是否为100万元的合法权利人。上诉人主张言辞证据效力低于书证,应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同时主张案外人王X的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其不发生效力,并主张抵销25万元。被上诉人则主张收据原件具有公示效力,且上诉人内部人员均认可收到100万元,债权转让合法有效。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上诉人虽提交部分银行流水和案外人承诺书,但不足以推翻其出具的40万元收据的真实性,且经办人未能对未收款却出具全额收据作出合理解释。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解除双方施工合同,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由上诉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