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12月,某公司与某农场签订《猪场成本托管合同》,约定某公司托管经营某农场猪场,并设定了母猪年出栏头数等生产指标及相应的补助标准。合同履行期间,某农场投资人纪XX及毛X乙多次出具欠条确认欠款,毛X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因双方产生纠纷,于2018年11月盘点结算并实际交还农场,解除合同。某公司起诉要求某农场等支付托管费50.8万余元及逾期利息、返还保证金50万元、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等;某农场反诉要求某公司支付补助款65.7万余元、电费1.4万余元等。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某农场支付托管费50.8万余元及按月利率0.65%计算的利息,某公司支付补助款43万余元、电费1.2万余元等。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为:1. 托管费逾期支付的利息起算点及利率标准应如何认定,合同条款中“出售所有猪后”应作何解释,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2. 某公司是否因某农场存在恶意压栏违约行为,导致未完成生产指标,从而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补助款。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利息,生猪养殖系循环过程,合同约定“出售所有猪后”应理解为每次出售猪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某公司主张按日利率0.667‰计算逾期利息未超法定上限,予以支持。关于补助款,某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某农场存在恶意压栏违约,且合同未明确约定超重违约责任,一审按约计算补助款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利息判项,改判某农场及纪XX支付托管费50.8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18年11月27日为7.4万余元,此后按日利率0.667‰计算),维持一审关于解除合同、返还保证金50万元、支付补助款43万余元等其他判项。二审案件受理费0.8万余元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