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徐X与被告李XX、吴X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赖红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原告徐X诉称,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李XX因经营某公司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16万元。因该笔借款系原告从某银行借得,利息较高,被告李XX知情并同意按实际利息付息。后双方产生矛盾,两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认为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虽已离婚但未分割财产,故诉请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6万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李XX答辩称,该借款系以公司名义借取,属公司借款而非个人借款,且原告主张利息过高。被告吴X乙书面答辩称,借款发生在其与李XX分居及离婚诉讼期间,其未在借条上签字,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主张原告与李XX系情人关系,李XX曾将大量家庭财产赠予原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2006年登记结婚,2021年经法院判决离婚。2021年2月10日,原告向某银行贷款16万元,同日转账给被告李XX。李XX出具《借条》,载明借款16万元及逾期年利率18.25%,并约定“如双方结婚,此协议作废”。后《借条》添加“用途公司周转资金”并加盖某广告制作部发票专用章。李XX在微信中承诺利息由其支付。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案涉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及款项返还主体;二、案涉债务是否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三、借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关于合同效力及返还主体,原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李XX抗辩系公司借款,但《借条》明确载明为其个人借款,故其个人应承担返还义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吴X乙未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发生在两被告离婚诉讼期间,且原告未举证证明该款项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利息,原告转贷行为存在过错,但李XX对款项来源明知且承诺支付利息,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利息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将贷款资金转借给被告李XX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双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李XX取得的16万元应当返还。对于李XX已还款的抗辩,因其在不同案件中陈述矛盾,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利息,综合考量双方过错,酌定李XX按年利率9.125%支付利息。吴X乙并非合同相对方,且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承担返还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X16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9.12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驳回原告徐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千余元由被告李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