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汪XX与被告徐XX系合伙投资关系。在合伙期间,被告徐XX因个人投资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汪XX提出借款15万元。2020年4月23日,原告汪XX通过银行网银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徐XX全额支付了该笔借款。次日,被告徐XX向原告汪XX出具书面借条一张。借条中明确载明:徐XX向汪XX借人民币15万元,于2020年4月30日到期还清。同时,双方在借条中特别约定,如债务人逾期不还,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借款到期后,被告徐XX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汪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赖红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及承担诉讼费用。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二是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用是否应予支持。针对第一个焦点,赖红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借条、网银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证明虽然双方存在合伙关系,但涉案15万元系被告因投资需要单独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了独立且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针对第二个焦点,赖红律师强调,借条中已明确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债权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实际支出的2万元律师费属于合理维权成本,被告理应依约全额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汪XX与被告徐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法有效。被告徐XX未按期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关于律师费,因双方有明确约定,法院予以部分支持。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徐XX偿还原告汪XX借款本金15万元,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1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700余元,减半收取计1800余元,由原告汪XX负担100元,被告徐XX负担17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