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租赁部经营者熊X将吊机租赁给徐XX和吴XX,用于某集团公司发包、某公司分包的某市某区沿江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其中,徐XX与某租赁部签订书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2.7万元,租期两个月。徐XX使用完毕后,吊机交由吴XX班组继续使用四个月,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吴XX现场管理人员陈XX确认月租金约为2.4万元。施工结束后,某租赁部仅收到某公司代付的3.5万元以及徐XX以民工工资形式支付的3500元,剩余租金迟迟未结。为维护合法权益,某租赁部委托赖红律师提起诉讼,初始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租金12.7万元及1.2万元律师费。诉讼过程中,经厘清法律关系,某租赁部撤回对某公司的诉请,并变更诉请为要求吴XX支付6.1万元,徐XX支付5.4万元及逾期利息、1.2万元律师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徐XX实际欠付的租金数额及律师费、利息的承担问题。徐XX抗辩称某公司代付的3.5万元系支付其标段租金,且主张原告口头同意免息,律师费过高。第二,吴XX是否应承担租金给付责任。吴XX辩称其系代表某公司履行职务,个人与原告无租赁合意,且相关费用已结清。第三,某公司代付的3.5万元究竟系支付哪一方的租金,以及陈XX的证言效力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XX与某租赁部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应按约支付租金。扣除已付的3500元,徐XX尚欠5.05万元,并应支付逾期利息;律师费依约由违约方承担,法院酌情调整为5000元。某公司代付的3.5万元,经庭审核实及各方确认,系支付吴XX班组的租金。关于吴XX班组的租金,因双方在庭审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徐XX支付租金5.05万元及逾期利息;吴XX于指定期限内支付租金5万元;徐XX支付代理费损失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余元,由各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