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原告李XX与被告琚XX于2019年建立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相处期间双方存在频繁的经济往来。2021年6月17日,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并对恋爱期间的往来款项进行对账。被告琚XX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借款金额为2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此,双方间的全部经济往来均已转为借贷关系。因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李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赖红律师及实习律师章某甲,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2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琚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以及实际借款金额的确认。原告主张双方已结束恋爱关系,且通过出具欠条将前期经济往来转化为借贷关系,要求被告按欠条金额20万元还款。然而,经法院审查及原告代理人赖红律师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在恋爱期间通过转账汇款、代还信用卡、代付各类款项等方式,实际为被告支出的款项共计14.4万余元。因此,焦点在于法院是否支持欠条载明的20万元金额,还是以实际发生的资金往来金额14.4万余元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本金基数。被告虽未到庭答辩,但法院需依职权对实际出借金额进行严格审查,以防范虚假诉讼或金额虚高。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XX与被告琚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实际为被告支出的款项为14.4万余元,故借款本金应以此实际支出金额为准。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琚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XX借款14.4万余元;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减半收取计两千余元,由原告负担五百余元,被告负担一千五百余元。如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