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员工入职企业十余年,岗位为统计,公司社保缴纳存在不全的情况。员工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书面通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提起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各类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吴中律师团队代理员工参与仲裁,仲裁委确认双方多年劳动关系,支持未休年休假工资。
一、案情简介
2010年,罗XX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期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仅阶段性缴纳部分险种,社保存在欠缴。2023年6月,罗XX以未缴纳社保、欠付劳动报酬为由,书面送达解除通知书,提出被迫解除。
同时罗XX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金、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
二、律师观点
接受罗XX委托后,吴中律师团队梳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及送达录像、沟通录音、考勤照片、社保记录等证据,围绕被迫解除社保瑕疵认定、加班事实举证责任、春节放假/疫情停工能否直接抵扣法定年假等争议制定仲裁代理方案。
一、劳动关系认定
确认劳动关系以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基础依据,双方对入职、离职时间无争议的,仲裁可直接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合同可以直接证实用工起始时间,结合员工送达解除通知的时间,在双方对用工起止时间无实质争议前提下,可以确认完整劳动关系存续区间。
二、未休年休假工资认定
仅出具春节放假通知,无法证明已经告知员工并且实际执行,不能直接用来抵扣法定带薪年休假;疫情停工也不能当然自动冲抵年假 用人公司仅提交放假通知,无法证明通知已经向员工送达告知,同时放假通知与考勤记录不能对应,该证据不被采信。春节放假、疫情停工,不等于已经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公司不能直接以此抵扣员工法定年假,公司应承担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给付义务。
三、案件结果
经审理,仲裁委采纳吴中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做出如下裁决:自入职起至离职,员工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向员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本案也提醒了广大员工:主张加班费尽量留存原始考勤、公司安排加班的直接证据;公司拿春节放假、疫情停工说已经休年假,需要看是否有明确告知和对应休假记录;以社保问题被迫解除要区分是完全未缴,还是只是欠缴、少缴,后者主张经济补偿金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案例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仲裁院、审理法院均与原裁决或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