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 年 5 月 12 日
代理一方:原告
案件详情
原被告双方长期开展海鲜货品交易,没有签署正式书面买卖合同。买方通过微信向我方当事人下单采购海鲜,原告按照微信订单向被告交付货物。
双方在微信中对特定几日供货的货品明细、单价、总货款进行完整对账,原告把供货明细、总货款发送给被告,被告看到对账单之后没有提出异议,承诺分期安排付款。对账确认总货款 560276 元。后续买方陆续支付部分货款,经我方核算尚欠货款 255570 元。
此后买方拖延,不再继续支付剩余货款。我方当事人多次微信催讨,对方仍拖欠不付。原告委托律师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受理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审理。
本案没有书面买卖合同,全部交易沟通、对账、部分付款记录都留存于微信聊天记录。法院认定,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可以证实双方成立事实上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发送完整供货明细与总金额,被告收到后未提出异议并且承诺付款,结合交易习惯,视为对全部货款金额的确认。
双方没有书面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卖人可以主张按 LPR 上浮 30‑50% 计收逾期付款损失,法院采纳我方该部分主张,从催款次日起起算逾期利息。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向我方支付拖欠货款 255570 元;
2. 判令被告自逾期之日起,按一年期 LPR 的 150% 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全部货款还清;
3. 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255570 元;
2. 判令被告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 LPR 加计 50% 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
3.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全部由被告负担。被告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无书面合同的口头买卖纠纷,大量中小商户、生鲜海鲜交易习惯依靠微信沟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旦发生拖欠货款,最大风险就是缺少直接的书面欠条、对账单。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重点整理、固定完整微信聊天记录,把下单、发货、发送对账单、对方确认回复、部分付款记录完整提取、整理,区分有效交易信息,剔除无关闲聊内容,形成完整证据链。
庭审中,结合商事交易习惯向法庭阐述:卖方把明细、总金额发给买方,买方没有提出异议,还承诺安排付款,应当视为对货款数额认可。同时引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在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下,主张 LPR 上浮 50% 的逾期损失。
被告拒不到庭,放弃质证抗辩权利,法院全部采信我方提交电子证据,完整支持货款本金以及逾期利息。本案提示广大个体经营者,微信交易务必完整保存聊天记录、送货凭证,对账尽量让对方文字确认金额,减少后续维权举证障碍。拿到判决之后重点跟进执行,查找被告名下财产线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