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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昌律师代理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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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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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文昌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严谨的诉讼策略。在证据组织方面,张律师全面梳理了借款合同、放款凭证及逾期明细,形成完整证据链,精准锁定被告违约事实。在庭审表现上,针对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张律师准确界定预告登记与现实抵押权的法律边界,合理调整诉讼预期,避免了因诉求不当导致的败诉风险。同时,张律师积极主张保证人的连带清偿责任,最大程度保障了金融债权的安全回收,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卓越的金融法律服务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4年6月13日,原告某银行XX分行与被告陈XX、孙XX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5万元,借款期限至2029年6月13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被告某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陈XX、孙XX以其所有的位于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层某号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发放了贷款。自2021年8月起,被告陈XX、孙XX未按时足额偿还本息。截至2022年8月29日,拖欠贷款本金17.9万余元、利息2.1万余元及罚息六千余元,合计20.6万余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借贷关系,判令被告偿还本息,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被告陈XX、孙XX是否构成违约及应承担的还款责任;二是原告某银行XX分行对涉案抵押房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是被告某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针对焦点一,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偿还剩余本息。针对焦点二,涉案房产仅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未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且无证据证实案涉房屋已办理初始登记。预告登记虽具有排他效力,但并非现实抵押权,故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缺乏法律依据。针对焦点三,被告某公司作为保证人,依法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逾期还款,原告要求偿还本金17.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共计20.6万余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涉案房屋未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及初始登记,原告对抵押房产不享有现实抵押权,对其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某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陈XX、孙X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9万余元及利息、罚息共计20.6万余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被告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二被告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三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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