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4年5月,陈XX、孙XX与某银行南阳XX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5万元,期限15年。某房地产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抵押物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并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自2021年8月起,借款人逾期还款。某银行南阳XX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息、确认优先受偿权并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本息及罚息共计20.6万余元及后续利息,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优先受偿权请求。陈XX、某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陈XX主张未收到传票、利息计算有误且因疫情要求减免;某房地产公司主张抵押有效,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包括:第一,一审送达程序是否违法。陈XX主张未收到诉讼通知,一审缺席判决程序违法。第二,借款本息计算及疫情减免。陈XX主张利息计算有误,且因疫情导致经济困难,要求减免罚息。第三,抵押效力及保证责任承担。某房地产公司主张案涉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有效,其仅应在抵押物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未按约还款,某银行南阳XX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一审支持的本息及罚息符合合同约定。关于送达程序,合同明确约定了通讯地址及变更通知义务,一审按合同约定地址送达合法有效。关于抵押与保证,因案涉房屋仅办理预告登记,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某银行南阳XX不享有现实抵押权;某房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按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