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销售开单、对账、配货等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被申请人的注册经营地址,接受单位钉钉考勤管理,工资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通过支付宝转账发放,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也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春节假期结束后,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延迟返岗,后续发现原有工作岗位已经被其他人员顶替,双方就此产生劳动争议。 劳动者提起仲裁,仲裁请求:支付 2021 年 2 月未结工资;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的代通知金;支付剩余年终奖。
被申请人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与案外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全部请求均应当予以驳回。
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双方围绕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工资标准、二倍工资、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年终奖发放条件展开举证辩论,案件未能调解成功。
办案经过
代理劳动者一方的律师收集支付宝工资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钉钉考勤记录、企业工商档案等证据材料,梳理用工过程事实,代为提起仲裁申请。庭审当中,代理人重点从用工管理、劳动报酬支付、工作内容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工作地点在公司注册地址等角度,论证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同时主张单位应当支付拖欠的 2 月份劳动报酬以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针对违法解除赔偿金、代通知金,劳动者提交聊天记录,但聊天记录无法直接体现用人单位明确作出辞退的意思表示。针对年终奖,聊天记录体现另一半年终奖附 “年后到岗再发放” 的条件。 仲裁庭对全案证据审查,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支持欠付工资以及二倍工资差额;因证据不足,不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代通知金,年终奖因发放条件未成就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裁决理由:
1、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劳动者接受被申请人考勤管理,在公司注册地址工作,劳动报酬由公司方支付,提供的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建立用工关系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之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逾期未签,应当依法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工资奖金补贴难以区分,参照当地仲裁指导意见,按实发工资 70% 作为二倍工资计算基数。
2、2021 年 2 月工资:核算劳动者实际出勤天数以及春节带薪假期天数,裁决支付对应劳动报酬。
3、违法解除赔偿金、代通知金:现有聊天记录无法证明用人单位作出明确辞退的意思表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4、剩余年终奖:聊天记录显示另一半年终奖以劳动者年后返岗到岗为发放前提,发放条件未达成,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一、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 2021 年 2 月工资 2637.93 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4万余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余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属于非终局裁决。双方不服,可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