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劳动者入职该文创企业,从事开销售单据、供应商对账、配货等工作,工作地点为企业注册经营地址,接受单位钉钉考勤管理,工资由原法定代表人通过支付宝转账发放。双方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亦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春节假期结束后,劳动者因家庭原因延迟返岗,返岗后发现原有岗位已被他人顶替,双方就此发生劳动纠纷。 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支付 2021 年 2 月欠付工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代通知金、剩余年终奖。 被申请人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主张双方属于案外主体之间的劳务关系,全部仲裁请求应当予以驳回。仲裁委开庭审理,经审查证据认定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裁决支持 2 月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其余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企业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受理后,法院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办案经过
仲裁阶段,代理律师收集支付宝工资转账记录、钉钉考勤记录、微信沟通记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用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代理劳动者完成仲裁立案、庭审。仲裁庭采纳代理人意见,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裁决支持欠付工资与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之下开展多轮调解谈判,综合考虑诉讼周期、执行风险、举证情况,劳动者一方作出适度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次性款项结清全部劳动争议的调解方案。
案件结果
调解及裁判理由: 仲裁阶段:劳动者提供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作地点信息等证据,足以证实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用工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结合出勤天数核算 2 月份工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明确辞退意思表示,违法解除赔偿金、代通知金不予支持;剩余年终奖附有年后到岗的发放条件,条件未达成不予支持。 诉讼阶段:案件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自愿处分自身民事权利,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全部劳动争议一次性了结。
调解结果: 一、由起诉的企业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 2021 年 2 月工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合计 20000 元,款项当庭履行完毕; 二、双方自 2020 年 4 月至 2021 年 2 月因履行劳动关系产生的全部纠纷就此一次性处理完毕;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 元,由该企业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