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劳动者受雇于X防腐安装类公司,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工伤发生后,双方就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药费等多项工伤待遇协商未果,劳动者的工伤赔偿权益无法落实。
劳动者委托朱波律师代理,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全部法定工伤待遇。本案存在工伤待遇与用人单位投保的商业保险理赔相交叉的复杂问题,商业保险理赔款归属、付款时间节点、分期结算方式均是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双方分歧较大
二、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在律师代理参与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愿达成仲裁调解协议: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药费在内的全部工伤待遇,合计三十余万元,赔偿款项分两期履行;双方约定劳动者配合办理商业保险申报,商业保险理赔款项归劳动者所有,第二期赔偿款项结合商业保险实际理赔到账金额进行抵扣结算。
2.调解协议明确设置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一旦逾期不履行付款义务,应当向劳动者承担五万元的违约金,以此强化劳动者债权保障,降低回款风险。
3. 用人单位全部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之间全部劳动争议处理终结。劳动者无需继续开展仲裁、诉讼、上访等维权程序,一次性解决纠纷,省去完整诉讼程序带来的时间成本。
三、律师价值
1.完整核算全部法定赔偿项目:接受委托后,朱波律师逐项梳理八级工伤对应的全部法定赔偿项目,完整锁定停工留薪期工资、三项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用等各项赔偿,避免劳动者因不熟悉法律规定,出现漏项、少算赔偿的情况。
2.妥善处理工伤赔偿与商业保险交叉的法律难点:针对本案商业保险理赔和工伤待遇并行的特殊案情,设计分期 + 理赔抵扣的调解付款方案,明确商业保险理赔款归属劳动者,防范用人单位利用商业保险理赔抵扣、克扣法定工伤赔偿。
3.调解协议法律风险前置防控:在仲裁调解协商阶段,争取将高额违约条款写入正式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具备强制执行效力,一旦企业违约,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文书层面提前规避回款风险。
4.仲裁阶段专业谈判斡旋:朱波律师作为代理人全程参与仲裁调解谈判,在自愿协商基础上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合法权益,无需走完完整诉讼流程,帮助当事人高效落地赔偿,节约时间、精力成本。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朱波律师
1.劳动者发生工伤,已经认定工伤、构成伤残等级(七‑十级),用人单位拒绝足额支付工伤相关待遇;
2.劳资双方就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等工伤赔偿项目产生纠纷;
3.工伤案件同时涉及商业意外险理赔,分不清保险理赔款归属,担心企业拿商业保险理赔款抵扣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
4.希望通过调解快速了结纠纷,不愿长时间打官司,但担心调解协议存在漏洞,后续拿不到赔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