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劳动者入职某皮革加工企业从事生产作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亦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手部遭受严重工伤,造成手指缺损。
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入院接受治疗,自行垫付部分医疗开支。经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构成七级劳动功能障碍,同时确认可以配置残疾辅助器具。
但用人单位全程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主张双方仅属于劳务关系,对工伤认定结论提出异议,抗辩工伤认定尚未生效,拒绝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拒不赔付伤残相关待遇、停工留薪待遇、医疗及辅助器具等相关费用。
劳动者维权陷入困境,遂寻求法律援助,委托朱波律师代理提起劳动仲裁。仲裁阶段劳动者初始仲裁请求包含: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医疗补助、伤残就业补助、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多套残疾辅助器具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同时主张拖欠劳动报酬以及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当事人将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金变更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双方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
2.在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全额承担工伤待遇;
3.劳动者主张的医疗费、尚未发生的多套残疾辅助器具更换费、护理费、欠付工资、双倍工资差额能否得到支持;
4.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尚未生效,该份认定文书能否作为仲裁定案依据。
二、案件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采纳朱波律师核心代理意见,确认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支持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
裁决用人单位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全部对应工伤项目,向劳动者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垫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已经实际发生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多项工伤待遇合计四十五万余元。
对于尚未实际发生的后续多轮辅助器具更换费用、无医疗机构证明的护理费、证据不足的欠付工资诉求,以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未予以支持。
对比:用人单位抗辩全部工伤诉求均应当予以驳回,最终劳动者拿到四十五万余元工伤赔偿,实现案件主要维权目标。
三、律师价值
1.劳动关系证据梳理构建:面对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抗辩属于劳务关系的不利情形,律师梳理企业银行转账工资流水(转账备注标注 “工资”)、工伤认定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全套卷宗,结合劳社部确立劳动关系裁判规则,说服仲裁庭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为工伤待遇索赔打下根本基础。
2.处理复杂票据核算,厘清损失金额:本案医疗票据存在重复复印、叠加的问题,律师配合仲裁机构区分有效票据,扣减企业已经垫付、企业自行支付的器械款项,精准核算劳动者实际垫付医疗费,避免当事人损失金额计算出错。
3.全流程衔接维权,熟练适用地方工伤裁判规则:案件横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劳动仲裁全流程;律师整合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结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文书、医疗票据等全部证据,精准适用当地《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准确核算七级工伤对应的各项补助标准、停工留薪期限,区分法定可支持项目与存在法律、事实风险的诉求,向当事人客观提示诉讼风险。
4.有效应对对方程序性抗辩:针对用人单位提出 “双方无劳动关系故工伤认定无效、工伤认定文书尚未生效” 等抗辩观点,律师从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工伤认定证据效力角度当庭予以回应,保障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文书作为定案依据,最大限度维护工伤受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朱波律师
1.在单位上班受伤,但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拒绝认可工伤;
2.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拒不承担赔偿;
3.已经取得工伤认定、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但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待遇;
4.工伤纠纷涉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更换、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各类伤残补助金争议;
5.工伤之外同时存在欠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相关劳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