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受某建筑公司聘用,在建筑项目工地从事施工作业。工作期间,原告在作业时从脚手架高处坠落受伤,先后两次入院接受治疗,累计住院数十天,伤情确诊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
事故发生后,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原告构成十级工伤伤残。双方曾书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某建筑公司未兑现工伤赔偿承诺。
原告先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未支持原告关于住院护理费的诉求。当事人不服仲裁结果,委托朱波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等工伤待遇。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建筑公司抗辩主张诉讼主体不适格,主张案涉工程已分包其他公司,劳动者实际系第三方公司人员;同时对停工留薪期时长、工资计算标准提出异议,对于护理费则请求法院依法裁量。
二、案件结果
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部采纳我方主要代理意见:
1.确认原告与某建筑公司劳动关系于协商约定时间解除;
2.判令某建筑公司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数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数万元、住院护理费数千元,全部工伤赔偿款项合计近七万元;
3.用人单位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需依法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法律后果;
4.案诉讼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比:仲裁阶段结果:仲裁未支持住院护理费,通过朱波律师诉讼代理,法院完整支持护理费在内的全部三项核心工伤待遇,劳动者拿到完整的工伤赔偿。
三、律师价值
1.证据梳理固定:接受委托后,朱波律师全面梳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住院病历、工资发放记录、双方确认解除关系的书面说明等全套证据,锁定劳动关系成立、工伤事故事实、受伤前工资标准、住院需要护理的客观事实,夯实案件基础。
2.精准法律适用:结合《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照伤者多发肋骨骨折伤情,确定 4 个月停工留薪期,准确核算工资基数以及各项工伤待遇标准,有力反驳用人单位提出的用工主体存疑、停工留薪期过长的抗辩意见。
3.补足仲裁短板:针对仲裁阶段护理费未获支持的不利结果,重点围绕工伤住院护理的客观事实、法律依据组织庭审说理举证,推动法院最终支持住院护理费诉求,弥补劳动者仲裁阶段未获赔付的赔偿项目。
4.庭审充分抗辩:针对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核心抗辩,结合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书面说明等关键证据进行反驳,促使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全部采信劳动者核心诉讼请求,达成当事人预期赔偿目标。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朱波律师
1.在工地、企业工作发生工伤,已取得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2.用人单位拒绝、拖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
3.工伤住院产生护理支出,劳动仲裁阶段护理费诉求未得到支持;
4.劳动关系解除后,工伤赔偿协商失败,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需要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
5.建筑工程项目用工,企业以工程分包为由推诿用工主体责任,拒绝承担工伤待遇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