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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加良律师代理贺XX劳动争议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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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加良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劳动争议案件的核心法律适用。面对用人单位以“经营困难、非恶意拖欠”为由的抗辩,张律师紧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强调“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客观事实,有效驳斥了对方关于“主观恶意”的混淆。同时,张律师指导当事人完善了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及送达证据链,确保程序合法合规。庭审中,张律师逻辑严密,成功促使法院维持仲裁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裁决,最大程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贺XX于2019年3月13日入职某公司,担任文案及行政岗位。2022年3月10日,双方签订《员工聘任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至2025年3月12日,基本工资1950元,岗位工资4550元。2025年2月20日,贺XX因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并通过多种方式通知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此前,贺XX向某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产假工资差额、拖欠工资、出差补贴、哺乳期未安排哺乳时间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补缴社保等。某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部分工资、出差补贴、经济补偿3.9万元及补缴社保的请求。某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张加良律师接受贺XX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是否应当向贺X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某公司主张,拖欠工资系受行业环境影响导致现金流断裂、经营困难所致,并非恶意拖欠,且已履行合理告知义务并积极筹措资金补发,不符合“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张加良律师代理贺XX辩称,某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客观事实,贺XX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贺XX据此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月工资支付标准,贺XX主张按此标准计算经济补偿并无不妥。某公司要求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贺XX支付拖欠的工资3.1万余元及出差补贴70元;某公司向贺X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9万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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