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4月,死者李XX看到某外卖服务站招聘配送骑手的信息,经该站经营者姚X招聘入职,从事外卖配送工作。该站为李XX提供了电动车、工服、工帽等劳动用品,并通过某公司开发的配送服务平台进行派单,李XX接受指派进行取货、配送。2022年5月8日,姚X与兰X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姚X将该站位于某市某区某镇的外卖配送经营权以1万元转让给兰X,但双方未在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手续。2022年5月14日22时许,李XX在配送外卖过程中,与案外人李某己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李XX之父李XX、之母李XX认为,李XX受该站管理、安排并获取报酬,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因该站拒绝承担工亡赔偿责任,二申请人遂委托李XX、张加良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李XX与该站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李XX与某外卖服务站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第二,在站点经营权发生内部转让但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劳动关系的责任主体应如何认定。某公司作为第三人辩称,其仅为平台技术支持方,与李XX不存在劳动关系,且站点经营权已转让给兰X,相关责任应由受让人承担。
【裁判结果】
某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李XX经姚X招聘入职,提供的劳动是该站业务的组成部分,并由该站支付劳动报酬,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关于经营权转让问题,虽姚X与兰X签订了转让协议,但并未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且李XX的工作内容未发生变化。姚X在转让后仍放任兰X以登记的营业执照对外经营,应对外承担由此产生的经营责任。据此,某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裁决:确认李XX与某外卖服务站在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5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