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姜X于2024年4月19日与某管理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5年4月20日,姜X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装饰管理,月工资为2.5万余元。2025年8月26日,某建设公司称因公司负责人被有关部门调查,口头宣布解散公司并要求姜X离职,随后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此期间,某建设公司仅支付了姜X2025年7月份工资七千余元,剩余工资及8月份工资均未发放,亦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加班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姜X委托张加良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建设公司支付2025年7月1日至8月26日期间工资3.9万余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8万余元,以及包含周内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在内的加班费2万余元。某建设公司则辩称,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离职系姜X个人原因,且姜X近期工作状态不佳,公司不应支付加班费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某建设公司是否应当足额补发姜X2025年7月至8月期间的拖欠工资,以及是否存在合法的扣款事由;第二,某建设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姜X在关联公司的工作年限是否应当合并计算;第三,姜X主张的加班费是否具备充分的事实与证据支持。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某建设公司未能足额支付姜X2025年7月和8月工资,且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合法扣款项,故对姜X主张补发工资3.9万余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其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协商一致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解除劳动关系系某建设公司提出,符合法定支付情形。关于工作年限,姜X主张其在某管理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岗位和内容未发生变化且系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至某建设公司,故工作年限自2025年4月20日起算至8月26日,不足半年,经济补偿按半个月工资计算为1.2万余元。最后,关于加班费,姜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客观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最终裁决:某建设公司支付姜X工资3.9万余元及经济补偿1.2万余元;驳回姜X的其他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