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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加良律师代理姜X诉某公司绩效工资争议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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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加良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劳动争议中关于绩效工资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面对用人单位以“绩效考核不达标”为由拒发奖金的抗辩,张律师敏锐指出,绩效考核的标准与流程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并掌握,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在庭审中,张律师通过质证有效揭露了某公司未能提供实际开展绩效考核及姜某考核不合格的证据,成功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归于某公司。张律师专业的庭审表现和严密的证据组织,最终帮助当事人全额获赔5.4万余元绩效奖金,最大程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姜X于2024年4月19日入职某公司,担任精装负责人一职,双方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综合工资为2.5万余元,年底绩效最高为5.4万余元(以考核结果为准)。入职当日,姜X签署《入职承诺书》及《岗位职责和规划确认书》。2025年8月26日,某公司以老板被纪委带走为由口头解散公司,要求姜X离职,并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某公司一直拖延工资,且未支付姜X2024年4月19日至2025年4月19日期间的年终绩效奖金。姜X在张加良律师的代理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年终绩效奖金5.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是否应当向姜X支付年终绩效奖金5.4万余元。

某公司辩称,姜X系因绩效考核不达标主动离职,并非被迫离职。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年底绩效最高为5.4万余元,且以考核结果为准。姜X在实际工作中未能有效履行精装负责人的核心职责,经公司正式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发放标准。此外,姜X签署的《入职承诺书》明确约定若考核不达标愿接受处分且公司无需支付补偿。因此,5.4万余元系最高限额绩效奖金,而非固定劳动报酬,姜X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考核达标,公司不予支付符合约定及规章制度。

姜X则主张,某公司无故口头解散公司导致其被迫离职,且公司未对其进行过正式的绩效考核,应当全额支付约定的年终绩效奖金。

 

【裁判结果】

仲裁委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虽然双方约定年底绩效最高为5.4万余元且以考核结果为准,但绩效工资的计算标准、考核办法、审批流程等系由用人单位制定并掌握,某公司负有举证证明姜X绩效考核不合格、不应发放绩效工资的法定责任。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姜X开展过绩效考核工作,也无法证明姜X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具体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仲裁委裁决: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姜X支付2024年4月19日至2025年4月19日年终绩效奖金5.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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