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王X甲于2018年5月入职某公司,被安排在机加车间担任加工中心班长。2021年10月15日下午,王X甲在生产车间操作机床拆卸铣刀时,不慎被砸伤右手食指,经某卫生院及某骨伤医院诊断为右手食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压砸伤及挫裂伤。2021年11月,某局作出决定,认定该事故伤害为工伤。2022年2月及9月,某委员会先后作出鉴定,确认王X甲伤残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三个月。2022年7月29日,王X甲提出离职并获批准。因某公司自2018年5月起才为其缴纳社保,且未按实际工资基数缴纳,导致王X甲无法足额享受工伤待遇。此外,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此,王X甲委托张加良律师等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裁决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5.4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2万余元,配合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补缴前期社会保险。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双方劳动关系的准确存续期间。王X甲主张自2017年6月起算,某公司则依据社保缴纳记录主张自2018年5月起算。第二,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某公司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申请人领取后无异议,且拒绝认可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第三,某公司是否负有配合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义务。某公司辩称申请人已自行领取,不存在配合申领的情形。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劳动关系期间,因王X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2017年入职,故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8年5月1日至2022年7月29日。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因某公司未按王X甲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1.1万余元的标准缴纳社保,致使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补助金降低,某公司依法应补足差额5.4万余元。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某公司无异议,裁决支付4.5万余元。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某公司未按原工资待遇足额发放,裁决补足差额2.2万余元。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某公司已参保,裁决其配合办理领取手续。对于补缴2017年至2018年社保的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王X甲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及各项工伤待遇差额的主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