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杨X于2020年12月入职某七建公司,从事预算管理工作,后被指派至某营销管理公司工作。2021年9月,杨X与某营销管理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然而,自入职某营销管理公司后,该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023年4月6日,杨X以公司拖欠工资、年终奖及报销款,且工资发放周期过长为由提出离职,公司领导于同年4月10日审批签字同意。随后,杨X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4月10日解除,并裁决某营销管理公司支付2020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拖欠的工资13.8万余元、2021年度年终奖2.5万余元以及经济补偿金11.9万余元。某营销管理公司辩称,实际仅欠付4万余元,2021年年终奖已足额发放,且因行业不景气希望调整经济补偿金。某七建公司则辩称杨X社保和劳动关系均在某营销管理公司,与其无关。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某营销管理公司实际拖欠杨X的工资及年终奖具体金额。双方对杨X的工资组成标准、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已发放款项的抵扣存在较大分歧,需结合银行流水、工资条及交接单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第二,杨X的离职原因是否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和工作年限如何认定。某营销管理公司主张经营困难要求降低补偿,而杨X主张系因公司违法拖欠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获得全额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根据《工作事项交接单》及当庭确认的工资标准(含岗位工资八千余元、绩效工资两千六百余元等),认定某营销管理公司应支付杨X2022年7月至12月绩效工资1.5万余元,2023年1月至3月工资3.4万余元,以及2022年年终奖3.2万余元,合计8.2万余元。对于2021年度年终奖,因公司已发放2.2万余元,对杨X的重复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杨X因公司拖欠工资提出辞职,符合法定支付情形,按其工作年限及离职前平均工资计算,支持经济补偿金2.8万余元。最终裁决:确认杨X与某营销管理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4月10日解除;某营销管理公司支付杨X工资及年终奖共计8.2万余元;支付经济补偿金2.8万余元;驳回杨X的其他仲裁请求。
